一、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筹集有财*补助吗?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筹集由财*和个人共同承担。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年满18周岁以上的(不含在校学生),每人为元;学生及其他未成年人,每人为元。年度,我市城乡居民医保财*补助标准为元/人,年度预计将不低于此标准。
二、门诊医疗费用如何报销?
1、普通疾病门诊医疗费用
参保居民普通疾病在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50%,其中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报销55%,单日基金支付限额20元(含一般诊疗费);在镇(街道)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每次起付标准为20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报销50%,单日基金支付限额45元(含一般诊疗费);在其他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每次起付标准为50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报销30%,单日基金支付限额30元。年度基金支付限额为元。
2、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
城乡居民医保门诊慢性病有13个病种:高血压病(高危以上)、糖尿病Ⅱ型、溃疡性结肠炎、结核病、慢性肾小球肾炎、甲状腺功能减退症、银屑病、冠心病、肺气肿、扩张型心肌病、支气管哮喘、肺源性心脏病、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治疗确定的慢性病病种门诊医疗费用,在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补偿70%,在二级医疗机构或参保地三级县级医疗机构的补偿60%,在三级医疗机构的补偿50%。经确认有一种或多种慢性病的参保居民,年度累计纳入补偿的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为元。
3、特殊病门诊医疗费用
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病有14个病种:恶性肿瘤、慢性肾脏病(CKD3-5期)、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病、脑卒中恢复期(2年内)、慢性乙型肝炎、重症肌无力、系统性红斑狼疮、皮肌炎、强直性脊柱炎、帕金森病、肾病综合征、肝硬化、类风湿病。治疗确定的特殊病病种门诊医疗费用补偿70%。确因病情需要到市外就医的,补偿比例对应降低10个百分点。
三、住院医疗费用如何补偿?
参保居民在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含起付标准)的部分,由个人负担;起付标准以上至年度纳入补偿的最高限额部分,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照一定比例补偿。
1.起付标准。在镇(街道)医疗机构的为元/次;在一级医疗机构的为元/次,在二级医疗机构或参保地三级县级医疗机构的为元/次,在三级医疗机构的为元/次。由基层向上级转诊的,仅需负担起付标准的差额费用;由上级向基层转诊的,不再负担基层的起付标准费用。转市外的为1元/次。
2.补偿比例。在镇(街道)医疗机构补偿90%;在一级医疗机构补偿80%,在二级医疗机构或参保地三级县级医疗机构补偿70%,在三级医疗机构补偿55%。
四、城乡居民是否享受大病保险待遇?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人员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大病保险主要保障参保人员经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超过一定水平的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的合规医疗费用。大病保险个人负担计算周期为自然年度。年参保人员个人年度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6万元(低保、特困、重残人员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元)。大病保险实行分段按比例报销,起付标准至20万元(含),报销60%;20-30万元以上,报销70%;30万元以上,报销80%。困难人员以上报销比例对应提高10个百分点。
五、特殊医用材料如何报销?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发生诊疗服务项目为甲、乙类的,所使用的特殊医用材料费用,实行分段按比例个人先自付,元(含)以内的,个人不先自付;元-1万元(含),个人先自付30%;1-3万元(含),个人先自付40%;3万元以上,个人先自付50%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报销,年度纳入报销的最高限额为5万元。个人先自付部分的费用不纳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
六、医院就诊需要办转诊手续?转诊的报销比例降低多少?
1、县(市、区)参保居民需要到盐城医院、医院就医的,医院首诊后办理一次转诊手续,医疗费用报销按规定执行,未办理转诊手续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按规定降低10个百分点;
2、参保居民需要到盐城市外就医,应办理转诊手续,可根据个人需求,选择就医地区,不指定具体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结算按异地就医结算办法执行。由盐城医院和医院以及具有省级重点专科(学科)的医院(仅限省重点专科)诊疗后办理转诊手续的,盐城市外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比市内三级医疗机构降低5个百分点,由各县(市、区)级医疗机构办理转诊手续的,盐城市外医疗费用报销比例降低10个百分点;未办理转诊手续的,盐城市外医疗费用报销比例降低20个百分点;
3、因突发急、危病的,就近在非参保地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不降低报销比例;
4、长期驻外人员在参保地或安置地住院治疗的,视同本地就医;在第三地住院治疗的,按转市外住院治疗的规定执行。
注:如上级医保部门有*策调整,按调整后的*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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